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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長江商報消息 十八屆三中全會公報指出:“要維護憲法法律權威,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,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,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,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。”《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》明確要求,“改革司法管理體制,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、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,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,保證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。”
  在一個法治社會,民眾間的權益衝突,與民眾與政府間的權益衝突,都需要由一個中立客觀的法庭作出仲裁,定紛止爭。
  民眾間發生權益衝突,通常危害遠較政府侵犯民眾權益為輕。因為前者只是限制在點與點之間,而政府侵犯民眾權益的話,則會危及到面。
  而在既往地方法院財政受制於同級地方政府的格局之下,地方法院的審判權也就難言十足獨立。即以北京大學最近發佈的《中國政府信息公開案件司法審查調研報告》為例:《政府信息公開條例》實施5年來,政府信息公開案件快速增長,但公民勝訴的情況仍然較少,2012年一審審結的案件中公民勝訴率僅17.6%。江蘇徐州市中院院長李後龍指出:多年來我國行政審判普遍存在立案難、審理難、執行難、受理數量低、行政機關敗訴率低、原告撤訴率高的“三難、二低、一高”問題;從對行政爭議的立案受理,到對行政案件的審理,人民法院往往會受到地方政府的不當干擾。
  面對如此困境,《決定》給出的破解之道是:地方法院的人財物上收——“將法官任免、人員編製、人事管理提高到省一級統管,經費保障納入省級和國家財政預算”,從而使得地方法院地位超然於地方政府,能夠排除各種形式的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的干擾,解脫出“司法地方化”的桎梏。同時,在法院系統內部,也是落實“讓審理者裁判,由裁判者負責”,上下級法院之間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,而只存在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,以消除“司法行政化”的痼疾。當然,無論是北大法學教授薑明安建議的設置獨立行政法院,又或借鑒海事法院和一些專門法院的經驗做法,都是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的可取路徑。凡此種種,都指向確保審判權獨立行使的最終旨歸。尤值一提的是,最高法司改辦主任賀小榮指出,在確保審判權獨立的基礎上,裁判文書將會全部上網,接受公眾監督,借司法公開,重塑和提升司法的公信力。
  “法律必須被信仰,否則它將形同虛設。”此前,正是由於審判權不盡獨立,一些民眾對於司法信心不足,導致了“信上不信下,信訪不信法”的現象。而在政績考核壓力之下,有些地方政府要麼窮盡各種手段“截訪”,導致惡性事件頻出,要麼“花錢買平安”靡費公帑;而舊的侵權沒解決,新的侵權又發生,導致陷入官民雙輸困局。“信上不信下”——在被權力侵權之後訴諸更高的權力謀求解決,其實所反映的無疑也還是人治思維。而通過對審判權獨立的確立和保障,則為與政府存在權益衝突民眾的救濟渠道司法化,打開了一條坦然通途,有助於對行政權力的制衡,對民眾權益的維護,更有益於社會的穩定和長治久安。
  ■ 本報評論員於立生
  ◇ 歡迎來稿:cjsbpl@126.com ◇  (原標題:審判權獨立 法治建設一大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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